茅台想贴“国酒”商标?国家商标局说“没戏”! 附商标局裁定书
长期以来以“国酒”身份进行宣传的贵州茅台,其实并没有取得“国酒茅台”商标。茅台公司十几年来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申请。不过在五粮液、汾酒、剑南春等众多企业的坚决反对声中,在2016年的最后一天,有企业向京华时报记者透露,他们终于获得了最新消息:国家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这场“国酒”商标之战要追溯到4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于2012年7月20日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了初审。“国酒茅台”商标为4个国家商标,均为33类。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4个注册号的商标使用类别为: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
国家商标局称,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很快,此事遭到了行业内大佬的联手反对。根据国家商标局此次的判决书显示,包括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就在当年,汾酒集团董事长李秋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连用俩个“不理解”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怒,“我不太理解,我真的不太理解……”.
时隔四年多,就在茅台酒一直使用“国酒”让公众都习以为常之时,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于五粮液等几大酒业巨头提出的理由,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其文字部分含有“国”字,但并没有违反《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含有“国酒”,亦没有违反《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
但是最后,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经历4年多的终于迎来了重要胜利,作为异议人,汾酒相关负责人刚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间表示:“我们终于取得了胜利,这也意味着茅台这么多年进行‘国酒’宣传是违法的”.
不过,商标局此次裁决也表示,依据《商标法》第35条规定国家商标,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其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此,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刚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事我不清楚”就匆匆挂了电话。
附裁定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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