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基于“一般……特殊……”的模式来回答。
一、一般情形下(除非下面另有特殊规定),未使用房屋也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
我们来看几个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关于房产税开始计征的时点,基本使用“建成”、“验收”、“权属转移”等措辞无租使用房产怎么缴纳房产税,而与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这里解释一下“交付使用”。这儿的“交付使用”,其实主要还是站在销售方角度来讲,就是“我交付给你使用了”的意思;关键在于“交付”,您是否使用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未使用房屋也是属于房产税计税范围的;除非如下特殊规定者。
二、特殊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也就是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来讲,若未出售且未自用、未出租、未出借,则不征收房产税。
(二)大修停用半年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清算或者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
这主要体现在地方政策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无租使用房产怎么缴纳房产税,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相应减免政策。)
例如: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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