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是什么?
有限责任合伙全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最初发端于美国有限合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高级形态。由于有限合伙制度中所有合伙人均承担相同的责任有限合伙,因此通常见于关系较为紧密(如家族)经营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经营中引入资本助力发展就已经成为普遍行为,有限责任合伙也应运而生。并在出现后快速流行开来。
而香港商业管理部门此次引入的有限责任合伙,也正是借鉴了这一制度,期望能将国际流行的先进商业制度引入香港,为香港的商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此次颁布的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员组成
在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通常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两位合伙人各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责任。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担任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以较少的投资获得经营收益分成;而有限合伙人则完全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并投入较多资本以换取经营收益分成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即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其他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股份一经确立,一般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出或收回。而取出或收回承诺的股份就需要对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划分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规定,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公司经营负责。虽然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但由于经营权限在自己手中,因此能够对公司债务程度进行把控。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对公司经营有任何干预,而其责任也仅限于出资部分。换言之,就是如果公司产生债务,则只按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不过有限合伙人仍有权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即可以自行检查,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 。
3、权利组成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成员既然需要承担责任,也自然有相应的权利。通常,普通合伙人对公司经营富有全部责任,有权制定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并且,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根据情况来做出解散该企业,或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决定。而有限合伙人因不能参与经营,因此权利主要体现在所持有的股份上。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并且该股份不会因有限合伙人发生变故而灭失,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因为有限合伙人股份发生变化,而解散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过,也因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经营,因此不能提交解散该有限责任合伙的申请。如果某有限合伙人参与了经营,那么该有限合伙人身份将转换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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