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包括各个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认缴股份数额、认缴股份方式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这主要是涉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这主要是前置审批方面的内容。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设立股份公司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机构设置,制订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机构设置,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多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股份程序较为严格,应先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信息,发布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与银行签订收股款协议;认购人缴纳股款并获得缴款证明;验资机构验资等。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
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创立大会出席和表决要求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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