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 核定征收,牵一发而动全身!(很重要,必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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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企业是某地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区开发了甲项目,甲项目分为两期开发,其中一期项目于2008年被当地税局通知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当时此项目在一期开发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企业预测如按正常清算方式,至少土增税负在5%以上,而当时的核定征税率仅为2%-4%,于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核定征收,由于企业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加之税局当时对于土增核定的重视不高,同意了核定征收。
然而,问题来了,2014年该企业二期达到可清算条件,税务机关要求二期也按核定征收处理,而现在的核定征收率已经高达5%-8%。事实上,企业在二期开发中加强了财务税务管理,若按正常清算方式,普通住宅能够享受免税,整体土增税负不会超过4%核定,而按最高8%进行核定,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可是,税务机关并未无理取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引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方式应当一致。
这意味着,由于甲项目一期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清算方式进行土增清算,该项目二期也就必须采取核定征收。
由于二期的销售收入远高于一期,二期因不能采取正常清算方式而增加的税款远远超过一期采取核定征收少缴的税款。
企业自己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时候纳税人把“核定征收”作为一项税收优惠在使用。比如,某新三板挂牌企业居然在公告中提及出于申报便捷以及税收筹划的考虑申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事实上,“核定征收”在我国税法中一直扮演着奇怪的角色,它更像是在无法进行正常征收下,征纳双方相互妥协的一个结果。
目前的核定征收属于带有(或:略带)惩罚性质的处理方式,但在极端案例下,确实会出现核定征收下少缴税款的情况。
还有一个原因,目前我国的税制很复杂、争议很大、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而核定征收具有相当的固定性。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来讲,税企的争议只有一个:就是收入的确定,只要这个达成了共识,基本没有其他太大的风险。而正常清算中:清算主体、收入、扣除、分摊、特殊事项,争议点非常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够有效地忽略掉这些风险。现实中,甚至出现了企业愿意即使税多交一点税,也要争取核定征收。
关于核定征收率,也是个值得说道的东东。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大笔一挥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核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于是,各地应声上调,财政收入那是蹭蹭地。但是税务机关是否有如此大的核定权?核定的标准又是否合理?限于本文主旨,今天不展开讨论了。
根据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一般都是不设账、账簿缺失或混乱以及违反相关税收规定的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对企业的评价。比如,企业挂牌上市,账簿缺失或混乱如何能获得资本的青睐?
同时如前所述,在土地增值税中,由于相关处理存在连续性,前期看似节税的核定征收,将成为后期税务的一个大坑。
所以,如果再有人向您和您的企业兜售所谓“核定征收”的“筹划方案”时,三思而行啊。思正、思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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