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成为纳税的模范。我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及其成员所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将陆续推出,供新创设的律师事务所在纳税时参考。
前两期,分别谈了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和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涉及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依据查账征收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来介绍的。现实中,因为许多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不健全核定,给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带来许多障碍,无法实现查账征收。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还采用了另一种方式:核定征收。
对于核定征收,各个省份有自己的规定,并不统一。现以山东省为例(《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谈一下核定征收制度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则
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核定,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二、核定征收的具体方式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从每年1月份开始,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三、核定征收率表
级次
年经营收入额
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0
2
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0000
3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6
60000
四、例题
律师A、B、C三人以5:3:2的出资比例在山东省合伙设立了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三人2015年的办案收入分别为40万、50万、60万。该所规定:合伙人的收入为其律师费收入50%提成,接案时即进行分配,办案费由律师个人负担,律所盈利按比例分红,亏损按比例分担。计算三位律师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该所的全年营业收入为=40+50+60=150(万元),该收入处于核定征收率的2级,适用5%的征收率。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5%-1=6.5(万元),该税款按投资比例由三位律师分摊。
A律师:6.5×50%=3.25(万元)
B律师:6.5×30%=1.95(万元)
B律师:7.5×20%=1.30(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结果看,A、B、C三位律师2015年度分红前的实际收入分别为(含办案费):
A律师:40×50%-3.25=16.75(万元)
B律师:50×50%-1.95=23.05(万元)
C律师:60×50%-1.30=2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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