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学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那些事
很多单位在实务中不能够足够重视其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因此代扣代缴是一项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很多时候尤其支付劳务费、培训费等时单位往往不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一方面单位没有这种意识根本就不进行扣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非经常发生的代扣代缴义务在履行上有困难,常见的情况如对方不留信息无法申报。
显然单位在除了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上正常代扣代缴之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代扣代缴义务不够重视。
下面根据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8〕82号)相关内容来说说代扣代缴的责任。
背景:2007年某单位与自然人签订借款协议(年利30%),2007年-2008年共收到本金2785万元,2007年-2012年2月26日,陆续支付本息共计51491336.6元(本金27850000.00元,利息23641336.6元)。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已支付了个人借款本金2135万元以及利息1465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决定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利息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计439.50万元。
因此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力度不小,那么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呢?
首先,明确哪些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有个人应税所得时均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纳税人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代扣代缴所得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最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一是设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按时报告,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按规定向纳税人扣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应报告,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所以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足额扣缴,及时申报,纳税人拒绝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收到的处罚将是承担纳税人税金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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