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股东还能否请求司法解散公司?
裁判要旨
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公司股东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但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注销流程,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6年12月26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东川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2017年,东川公司的股东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实际经营,且自2006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办理解散及注销登记手续”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东川公司。
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三江公司解散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东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支持三江公司解散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对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同时,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
本案中,东川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其已被行政解散,东川公司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的问题,故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解散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三江公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合意解散或行政解散的事由一经产生即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再请求司法解散。
二、对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股东能否请求司法解散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详见本文延伸阅读部分)。但结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本书作者倾向于本案中青海高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论述。
三、既然公司一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此时公司股东不需要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可直接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判决
关于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的诉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从上述规定看,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三种类型。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项是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五)项则是判决解散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则是对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诉权规定。对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以该部分股东为被告,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注销流程,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同时,此种情形亦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可以诉请解散公司的情形。
本案中,东川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其已被行政解散,东川公司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的问题,故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解散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江公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
案件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东川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青海东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终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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