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 日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申报材料总目录。目录标题后加注页码。
(二)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名、加盖公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IP(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并加注编号。
(六)企业人员相关资料。提供2019年12月和申报时上月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编制科技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及科研工作岗位),有兼职、临时聘用和外籍科技人员的,提供相关聘用协议。
(七)RD(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研发活动编号顺序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活动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八)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准确归集核算辅助账)的基础上进行审计。
(九)PS(高新产品(服务))相关资料。上传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十) 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十一)科技成果转化说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成果名称并加注序号。简要说明涉及的关键技术和转化所取得的成效(200字以内)。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具体说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等具体说明材料;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具体说明材料。
(十三)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标准名称并加注序号。标准证明材料,须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十四)企业财务审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2017、2018和2019三个年度分别单独上传。
(十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2017、2018和2019三个年度分别单独上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一、关于认定范围。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企业不受是否属于规上企业的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拥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重新认定企业前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本次申报不能重复使用)。确认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范围。主要产品(服务) 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结合地方认定管理机构对企业的了解情况,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要求。
五、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的文字说明相对应。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关于科技人员占比。结合日常对企业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申报资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
七、关于中介机构。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对照《工作指引》对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
本要点仅供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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