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教你了解美国外观专利申请
(4)简要说明:外观设计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及特征图片。
(5)制图或照片
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括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左右视图。对于立体产品,建议提交立体图。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剖面图、局部放大图。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中不得遗留有不确定的内容。
图片要求
(1)应当有足够的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和左视图,底视图和顶视图)。如果有多个视图相同或视图只是没有装饰效果的平面并且说明书已经描述的清晰明白,那么该视图可以省略。例如,如果右视图和左视图相同或对称,可以只提供一个面的视图,并要在图中描述部分说明另一面是相同或对称的。
(2)虚线可以用于显示可视的环境结构,但不能用来表示通过不透明材料看不到的隐藏的平面和表面。虚线用来表示可实现和应用的外观设计物品中不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部分。当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只是物品的表面装饰,该物品的表达只能用虚线。一般情况下,虚线不应当干扰或穿过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部分,线条也不应当重于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部分。如果虚线必须穿过或干扰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部分外观专利有效期,并且这样可以更清晰的理解外观设计,这时还应当有其他的图形来说明上述情况。
(3)阴影线用来显示物品表面所表征的特征和轮廓;除了表示黑色表面外观专利有效期,或者颜色对比,一般不能使用纯黑的表面阴影;附图中如果缺少阴影线,可能会使外观设计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在申请时没有通过阴影线明确地揭示外观设计的形状,而在申请后添加阴影线,可能会被认为是新的内容。
(4)图片通常以黑白图片的形式提交,除非认为彩色图或照片是绝对必要。提交彩色制图或照片应当解释采用彩色制图或照片的必要性、交纳相关费用并在说明书中声明。如果以彩色图片或照片作为非正式图来提交,并且申请人不希望保护色彩,则须在说明书中写明如下放弃声明:所显示的色彩不构成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部分。如果在提交时没有放弃声明,则色彩将被视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组成部分。
(5)美国专利商标局一般接受绘制图或黑白照片。在一件申请中,不允许同时采用照片视图和绘制视图。
四、专利审查
审查程序
与中国外观专利进行形式审查不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进行检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授权决定。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据此修改或者陈述意见,若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将被驳回。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设计图决定,因此,有必要提供足够多的视图以披露设计的完整外观。美国外观申请的审查比较严格,尤其对图片的要求。很多美国外观的审查意见是关于设计图不符合规定的,诸如图片不完整、不清楚、不简明、不正确,缺少特定角度的视图、线条或者断线不清楚、不同的线条交错、缺少表达凹凸不平起伏的阴影线、阴影线无法正确表示物体的立体感等问题。
授权条件
1、装饰性
可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作出的设计。外观设计的装饰性要求相关外观设计应当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不会要求如美术品或艺术品所呈现的美和装饰性。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只保护装饰性特征而不保护技术性特征,即不保护产品的技术功能。某些外观设计需要借助其他因素(如流水、灯光)才可以显示出来,但并不妨碍他们是对产品的装饰,并且可以获得专利。
2、新颖性
如果一件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与一件在先的外观设计大体相同(不要求完全相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如果不同,则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申请人首先在其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员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在美国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申请人在将外观设计公开的12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丧失新颖性。
3、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在相关领域中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看来,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与申请专利时的现有外观设计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这项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
五、关于新颖性规定的例外情形
2013年3月16日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判断适用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s Act,下称“AIA”)第102条的规定。第102条规定了两种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情形,及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同时规定了针对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例外情形。
(1)针对§102(a)(1)条,现有技术,给予来自发明人的公开以宽限期(限于一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包括间接源于发明人的)在其申请日之前1年内所作的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
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包括间接源于发明人)和其他人在申请日之前1年内均有公开,但发明人的公开早于其他人的,则其他人及发明人的公开都不属于现有技术。
(2)针对§102(a)(2)条,抵触申请,给予来自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以优惠(不限于1年)
在“美国抵触申请”中所出现的公开,如果在先申请的发明为从在后申请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或者,
在先申请的发明为在后申请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在先申请之前所公开;或者,
在先申请的发明由同一人所拥有或有义务转让给同一人,则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美国的优惠规定给申请人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产品在市场上的成功与否来决定是否值得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在中国首次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在六个月优先权期间没有在美国提交申请,随后中国的外观申请已经授权并公开。如果中国外观申请授权文件的公开是在12个月内的宽限期内,这种公开将不影响美国外观申请的新颖性。
六、部分设计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根据美国法院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应用于产品上,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但并未规定必须是完整的产品。允许用照片视图的形式提出部分外观设计。这种状况下,用阴影颜色涂覆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而中国专利法仅保护全部设计并不保护局部设计。
七、单一性
国外观专利申请可以有一件申请,多个实施例。申请客体为属于一个总构思的多个实施例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只要其外观和形状相近似,则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权利效力表现为只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仅有一个保护范围。
以上内容由51税知网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与智慧同行,开启你的创业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