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增值税细则出炉!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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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抵扣提醒!不要提前
提醒: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一政策案例
案例: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 复:
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 务:
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注 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政策重点一:降税率
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1.政策时间: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所以适用16%增值税率都降至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用10%增值税率降至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还包括房地产行业等。
三政策重点二:扩大抵扣范围
从4月1日起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1.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1)通俗的讲:飞机票、火车票、汽车客运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纳入抵扣凭证范围
(2)发票开具日期是:4月1日及以后的都可以抵扣
(3)抵扣方式:旅客运输服务大部分不是专票,抵扣方式和形式拭目以待
2.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购买不动产取得开票日期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例】2019年3月份支付购买不动产款项/办完产权登记,由于一些原因取得专票发票日期为4月5日的发票,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认证的购买不动产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4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剩余的40%待抵扣进项,会不会一次性在4月份抵扣,看后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文件。
四政策重点三:加计扣除
从4月1日起,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1)从4月1日起:取得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以按规定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主营业务:后续会有文件来判断什么标准是主营业务
(3)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判断: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
(4)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文字上判断,应该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在原抵扣的基础上再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取得财税培训专票106元,抵扣6元,加计扣除0.6元(6×10%)
(5)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醒一下:上述文字中有“暂定”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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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增值税政策实施细节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实施细则,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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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2019年增值税税率出炉!
1、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序号
税目
税率
1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9-12项外)
1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4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5
销售不动产
9%
6
建筑服务
9%
7
运输服务
9%
8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10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9%
11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9%
12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9%
13
邮政服务
9%
14
基础电信服务
9%
15
增值电信服务
6%
16
金融服务
6%
17
现代服务
6%
18
生活服务
6%
19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6%
20
出口货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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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
2、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
销售货物
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3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3%
4
销售无形资产
3%
5
销售不动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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