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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圈2020年度侵权诉讼精选案例(上) | “游”法可依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30)知识库52

【案例一】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号:(2019)浙0192民初8128号】

精选理由:业内“游戏模拟器侵权纠纷第一案”

案情回顾:原告网易公司开发并运营《率土之滨》手机网络游戏,而“率土模拟器”由千陌公司开发运营。网易公司认为“率土模拟器”抄袭了《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率土模拟器”提供队伍配置、模拟对战、阵容评分和模拟配将等功能,与《率土之滨》游戏各个赛季相匹配,完全模拟《率土之滨》相关游戏内容,给使用“率土模拟器”的用户带来不正当优势,破坏《率土之滨》游戏平衡,被告行为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理由,网易公司提出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赔偿(其中因著作权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本案于2019年9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2020年7月下发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主张,判决被告千陌公司承担网易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及合理支出共计150万元(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侵权赔偿50万元及美术作品侵权赔偿100万元)侵权案例,未支持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主张。

案例评析:本案是关于游戏模拟器的首例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于游戏武将战法文字描述是否构成作品、如何界定游戏功能与商业模式的保护边界等均给出了一定的司法认定标准。

首先,本案确立了对游戏武将战法保护的“抽象-过滤”裁判规则。以本案为例,《率土之滨》中的武将战法的文字描述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一审法院采用了一种“抽象-过滤”方法,即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部分抽象出去,再把属于“三国”历史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基于上述方法,法院认为涉案 472 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包含战法名字、战法类型、有效距离、发动几率、战法说明、来源内容等,其中武将名字及专有历史事迹均来自历史典故(如黄盖对应“苦肉计”等,刘关张“桃园结义”等),因此《率土之滨》中的武将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但是,《率土之滨》中的武将战法对战法名称、战法说明内容的具体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 ,以赵云的“银龙冲阵”战法为例,战法说明内容为“随机对敌军单体发动 2 次攻击(伤害率 150%),并使首次受到伤害的敌军单体受到攻击时的伤害提高 0%(受攻击属性影响),持续1回合”。这个战法说明内容结合了赵云武将银色铠甲、手持长枪的外形特点,这也反映了孤身冲入敌方阵地的形象特点。网易公司在创作武将战法时,通过对文字词汇的编排组合并赋予其一定内涵的过程就彰显出网易公司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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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美术风格不同不影响图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对于网易公司主张被告抄袭的154张卡牌图片,尽管被告抗辩称与《率土之滨》的画风不同,但经法院对比认为,双方整体布局、轮廓相似,人物或握剑、或骑马,且在细节表达方面包括角色外形、角色衣服、角色动作、道具等,多个细节表达相似。因此画风不同并没有改变双方卡牌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后,对于网易公司提出的“率土模拟器”中的模拟对战功能、查看战报功能、对战内容、战法逻辑及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主张,一审法院从游戏功能与商业模式的平衡与保护边界出发给出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单纯网络游戏中的功能模块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一般不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但是,当游戏经营者通过该游戏功能模块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模式且可以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时,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保护某一种商业模式,而是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事实上,网易公司无法证明“模拟战斗”功能模块已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模式,且该商业模式可为此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而即便是网易公司能够证明此为其特有的商业模式侵权案例,亦不能成为网易公司独家垄断,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该商业模式背后的商业利益(竞争优势)而非模式本身。

本案一审法院还对“搭便车”行为作出了更为深刻的评述,先是认可了 “率土模拟器”确有存在“搭便车”之嫌疑,但并非所有“搭便车”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该“搭便车”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扰乱了竞争秩序而具有不正当性,换言之,对于通过正当方式实施的“搭便车”行为理应得到一定的容忍。

可以说,本案一审判决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论据是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意和目的所展开的,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及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竞争自由,而不是为了限制与干预竞争自由。

【案例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下城与勇士》诉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德之怒》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案号:(2019)湘知民终267号】

精选理由:终审判决 追平网络游戏行业最高判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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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拥有知名网游《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权,原告诉称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手游《阿拉德之怒》大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人物名称、职业设置、职业技能等核心元素,同时在技能与特定职业匹配设定、游戏装备属性设定等方面也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一致,另外在游戏场景、技能图标、技能描述、音乐特效、怪物形象等方面进行大量抄袭,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公众,恶意窃取本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据此,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之诉,索赔5000万元。

2019年5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5000万元赔偿请求。

2020年9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改判为3000万元。

案例评析:在我们去年发布的白皮书中,本案既是2019年年度裁判案例判决金额最高的案件,也是国内游戏行业侵权诉讼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二审改判后,本案目前与“花千骨”案(2018苏民终1054号)持平,二者都是目前已知的国内网络游戏侵权诉讼中判赔金额最高的生效判决(另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穿越火线》诉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全民枪战》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金额为4524万余元,但不是终审判决)。

本案在二审得以改判的原因,是基于二审法院对在案证据之一《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的重新认定。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一上海挚娜公司之母公司的收购方,其曾经对外披露过关于《阿拉德之怒》的营业收入数据;同时另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答复意见表明,预测《阿拉德之怒》手游的生命周期为2年。但二审法院认为,上述报告及预测都是基于本案诉讼及行为保全未发生的情况下,预测数据毕竟尚未发生,且考虑到已经判令《阿拉德之怒》停止开发运营等因素,酌情将侵权损害赔偿调整为3000万元。

【案例三】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号:(2018)京73民终992号】

精选理由:“二次授权”改编的游戏产品仍有侵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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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完美公司享有小说《诛仙》及其元素的游戏独占改编权,并已根据《诛仙》小说改编发行了《诛仙》、《梦幻诛仙2》、《诛仙3》等诛仙系列游戏。华多公司享有电视剧《青云志》的游戏改编权,并改编发行《青云志》网页游戏。完美公司认为,《青云志》游戏中大量使用了《诛仙》小说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场景等。同时,《青云志》游戏在其官网首页中大版面介绍主角人物“张小凡”、“碧瑶”,使用“最大程度还原原著……”等宣传语。完美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诛仙》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同时在为《青云志》游戏宣传过程中构成虚假宣传,并据此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500万元。

本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30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维持该判决。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诛仙》小说、诛仙系列游戏、《青云志》电视剧、《青云志》游戏,我们对各作品的权利来源进行绘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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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归纳来说,原告游戏获得是《诛仙》小说的授权,被告游戏则是获得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方的授权。这种授权改编方式在业内并不少见,有的小说改编权早已被作者对外授权,游戏公司以为只要获得其他衍生作品的授权就一样可以开发游戏。但实际上这种“二次授权”改编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以本案为例:

第一,被告华多公司获得的电视剧授权不能对抗完美公司的小说授权。

小说作品创作在先,电视剧亦是根据小说内容进行的改编。尽管华多公司主张自己有电视剧方的授权,但经法院查明,华多公司取得的授权仅涉及将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小说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内容,如演员剧照等,因此,华多公司根据该授权,仅能使用《青云志》电视剧中的独创性内容,无法在其开发运营的游戏中使用《诛仙》小说相关的内容如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神兽名称、对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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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华多公司在对《青云志》游戏进行宣传时使用了来自《诛仙》小说的介绍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华多公司在《青云志》游戏官网中使用《诛仙》小说名称及元素进行宣传,并发布有以《诛仙》小说为故事背景介绍的文章,使用户误认为《青云志》游戏是经《诛仙》小说权利人许可改编自该小说,或有权合法使用该小说人物名称、故事背景等相关元素的一款游戏,华多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四】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徐某、肖某、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精选理由:窃取游戏源代码被判定赔偿500万元

案情回顾:徐某、肖某曾是原告仟游公司员工,分别从事游戏开发、策划工作,并与仟游公司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两人在仟游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开发《帝王霸业》游戏,两原告仟游公司与鹏游公司为关联关系,且《帝王霸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登记为鹏游公司。

二人从仟游公司离职后,成立策略公司,开发《页游三国》、《三国逐鹿》并与南湃公司共同运营上述游戏。

两原告主张徐某、肖某窃取《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并利用源代码开发《页游三国》《三国逐鹿》游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因此起诉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本案一审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最终改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被告应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

案例评析:

网络游戏源代码在任何一家游戏公司都被视为商业秘密,在认定“窃取”行为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机会“接触”到源代码,以及涉案游戏产品的源代码经过司法鉴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二审法院作出的突破性裁判观点就在于,并未对涉诉侵权产品与《帝王霸业》进行司法鉴定,而是采用“推定”方法认定四被告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从被告徐某、肖某在仟游公司任职时的身份来看,徐某作为仟游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肖某作为仟游公司的策划总监、股东以及鹏游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在二人正常工作范围内,均能够接触到“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即二人均具备充足条件获取该源代码。

本案中,被诉侵权游戏产品《页游三国》《三国逐鹿》的源代码仅可能由被告掌握,因此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游戏源代码。然而二审法院勘验发现,该源代码文件的修改日期均为一审庭审后,且所有源代码文件的修改时间均显示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各源代码文件创作时间有先有后,文件的修改时间并不会统一在同一个时间点,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真实性存疑。被告并未如实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

被诉游戏产品的软件源代码属于两原告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可能对四被告存在不利,而该证据唯独在被告方持有。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两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即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与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关于年度白皮书的获取方式】

上述案例来自于杨杰律师团队编写的《2020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白皮书以2020年度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已下发的侵权诉讼判决为调研基础,通过起诉主体、案由、败诉原因、胜诉率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来探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游戏行业各种纠纷的认知状况、审判规律及判决尺度,以期为行业内类似纠纷的发生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如欲获取《2020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侵权诉讼白皮书》全文,请扫描以下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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