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申报,包括哪些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谓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所得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
7. 财产转让所得;
8. 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要注意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就有了新的变化与要求,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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