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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改革的最新情况研究——世界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最新改革动向研究之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9)知识库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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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进行了商标制度的改革,在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领域,相关改革呈现出了一些共同趋势。最显著的共同点在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张,新型商标被更广泛地接纳。此外,地域性原则弱化、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增强,行政程序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地位提升,商标注册流程优化,商标申请和注册电子化,加强对于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近年来改革的共同所在。

区域性或全球性国际条约对各国/地区商标改革 的影响不容忽视。2015年12月,《欧盟商标条例》 和《协调成员国立法指令》更新,这两个文件成为 此后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制度改革的依据和方向,极 大地推动了欧盟境内商标制度一体化。《商标法新 加坡条约》则促使加拿大、俄罗斯(报告未涉及) 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跨太平洋伙 伴关系协定》(下称“TPP协定”)的签署推动日 本修订国内商标制度。

目前关注世界商标制度改革的学者和知识产 权专业机构并不少,但是,多数仅是孤立研究,针 对某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并未将改革的情况联系起 来进行梳理。并且存在一些论文、知识产权媒体之 间,可能因为相互引用而导致的谬误信息传播。

因此,笔者试图在此梳理世界各主要国家、地 区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改革,以呈现改革的全貌。囿于字数限制,此次以欧盟地区作为系列评述文章 的开端。

欧盟地区和英国近年来的一系列商标制度改 革,极大推进商标制度的一体化,其改革具有极大 的参考价值。为确保资料来源的准确性,笔者以 WIPO和EUIPO官网所发布的文本、信息为准,参考权威学者论述,形成本报告内容。

一、欧盟商标制度简介

当前在欧盟并行着两种商标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商标条例》为依据的欧盟商标 体系(下称EUTM体系)。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申 请人可以申请欧盟商标,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受 到同等保护。该制度始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 《欧共体商标条例》,1996年4月1日,欧共体正式 开始接受欧盟(欧共体)商标申请[1]。

受《巴黎公约》以及Trips协定的影响,EUTM 体系架构与我国近似,申请和审查流程存在差异。首先,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我国施行全面审查原 则,既审查商标是否有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又对 近似与否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欧盟商标审查机关 仅对商标是否违背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但申请人可 以付费请求出具商标近似检索报告。其次,在异议 程序设置上,EUTM异议程序仅能由在先商标权利 人或法律授权的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权利人援引相 对理由提出,异议程序设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内 异议人可以撤回异议或者与对方协商。

另一种是以本国商标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单一国 家国内商标体系(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成立 了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施行统一的商标制度), 申请人通过单一国家商标主管局申请该国商标,注 册成功后,商标在该国获得保护。

EUTM体系和成员国商标体系的协调依靠《协 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指令》进行。第一部《协调成员 国商标立法指令》[2](下称《指令》)于1988年通过。2015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欧盟商 标法改革最新方案。12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 刊发了新《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指令》(欧盟第 2015/2436指令,下称《指令》)[3]和新的《欧盟 商标条例》(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下称《条 例》)[4]的正式文本。《条例》对EUTM体系进行了 修改,《指令》则对成员国的商标法改革提出了要 求,二者内容一致,以推进整个欧盟范围内商标制 度的趋同。

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 进行申请,指定领土延伸至整个欧盟获得EUTM体系 保护,或者指定领土延伸至单一成员国或英国。

二、欧盟商标(EUTM)体系改革

2015/2424号《条例》大部分修改生效时间为 2016年3月23日,但由于需要二级立法机关的发展 完善,部分新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条例》对于EUTM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改革可以 归纳为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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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EUTM申请注册的便利化措施。包括如下 措施:

1. 改变名称。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改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将共同体商标 (CTM)更名为欧盟商标(EUTM)[5]。

2. 优化申请路径。取消申请人通过国内商标主 管机关或者比荷卢知识产权局转交欧盟商标申请的 路径。改革后,申请人只能向更名后的欧盟知识产 权局(EUIPO)提交申请。

3. 更新申请方式。不再接受直接或者邮寄递交 商标申请,申请人只能通过电子申请的方式申请欧 盟商标。

4. 简化了部分程序。一是简化了证明文件的提 交程序。商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可在欧盟知识产权 局认可的网站上查询到的,不再需要将该文件作为 附件提供,只需提供该证明文件的网页链接即可。二是放松了对提交翻译件的要求。除商标申请、注 册、续展的证明文件仅能选择官方语言外,其他证 明文件可以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递交,诉讼程序所用语言的翻译件可在审查员或对方当事人要求递 交后才递交。

5. 调整了部分程序的期限。如将主张优先权的 时间从申请后3个月内改为申请时一同提交[6];又如 将指定欧盟国际注册商标的商标异议期限由原来的 商标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 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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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制度实体的修改。这些修改也与《指 令》对成员国的要求一致。主要包括如下修改:

1. 扩张可注册商标的范围[7]。取消了商标需能 够用“图形表示”的要求,只要标识“以一种使任 何人能够清楚和明确地确定保护客体的方式”在登 记簿上表示。任何形式的表示都将是可能的,只要 它是“清晰、准确、清晰、容易获得、可理解、持 久和客观的”。这就使得一些新的商标类型,如全 息商标、气味商标的注册可以被接受。

2. 修改了商标驳回或者无效的绝对理由。一是 配合可注册商标范围的扩张,将具有功能性而不能 注册的标志范围由“形状”扩展到“其他特征”[8]。二是新增成员国国内或欧盟相关法律及公约保护的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葡萄酒有关的传统术 语、传统特色保证、植物品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规定[9]。

3. 完善商标驳回及无效的相对理由。《条例》 将异议程序向所有商标及其他显著性标识的在先权 利人开放,包括企业名称、商号、招牌、域名、跨 区合作社名称、国有机构名称。

4. 加强对声誉商标的保护。《条例》规定,若 在先商标是在成员国注册且获得一定声誉,或是在欧 盟注册且获得一定声誉,则无论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 似,若在后商标的使用无正当理由,将会不公平地获 取利益或者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的,在后商 标不得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宣告无效[10]。

5. 引入了新的商标类型——欧盟证明商标(EU certification marks)[11]。此种商标要求商标使用者 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产品的制造方式 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满足 证明商标的特定要求,证明商标持有人需要并且能 够对该特定品质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其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证明商标持有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 标;二是证明商标不能作为地理标志使用。

6. 填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要求有所更改 。《条 例》实施前,申请人申请商标时,可以将申报尼斯 分类中的类标题申报为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保 护范围覆盖整个类别。新《条例》则要求申请人所 申报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应当足够清晰和精确,以便 能够轻松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若申报尼斯 分类中的类标题,则保护范围仅限于该标题字面意 思所表示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涵盖整个类别。

7. 新增商标代理人抢注商标移转规定。商标代 理机构或代理人抢注欧盟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有权 要求将该商标移转至其名下,但商标代理机构或代 理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2015/2436号《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指令》的要求

《指令》为欧盟各成员国调整国内商标法律划 定最低的标准。这些最低保护标准与《条例》的内容 一致。两者同时进行,从而确保各成员国层面和欧盟 层面所提供的商标保护具有一致性。《指令》要求各 成员国应在2019年1月14日前调整国家法律以实施该 《指令》;但指令中有关撤销或无效宣告的第45条例 外,成员国在2023年1月15日前实施即可。

《指令》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将建立起至少 具有如下一致内容的授权确权制度,并且与欧盟商 标注册程序规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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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员国应准许任何具有区分性和可识别性的 标识注册为商标[12],对可注册商标范围和图样提交 的要求与前述EUTM体系要求一致。

2. 限定了成员国商标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的绝 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基本范围[13]。《指令》中所列 举的成员国商标法应包含的绝对理由比我国《商标 法》绝对理由范围更广。《指令》将获得成员国国 内或欧盟相关法律及公约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地理 标志、与葡萄酒有关的传统术语、传统特色保证、 植物新品种列入禁注商标的范畴。同时,将恶意申 请注册商标列入商标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绝对理由。在相对理由中,《指令》特别规定了“应确 保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 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这些权利阻止相关商标的注册以 及使用”。

3. 与《条例》一致,《指令》要求成员国在不 相同和不类似的商品上保护整个欧盟或者任一成员 国的声誉商标(marks has reputation)。声誉商标 或商号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不当利用或损害声誉商 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并有权阻止他人在不相同和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14]。

4.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抢注欧盟商标 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将该商标移转至其名下, 但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15]。

5. 规定了商标的使用义务。商标注册人在商标 注册后五年内未使用商标的或者暂停使用持续满五 年的,其商标应当被撤销,在侵权程序中无权禁止 他人在后使用商标,也不得依据自己的在先商标主 张在后商标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16]。

6. 各成员国应当准予注册集体商标,可以注册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相关规则与欧盟集体商标规则 一致。《指令》中,集体商标指能够将团体的成员 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 的商标。申请集体商标应当提交商标使用条例,该 使用条例至少应当指明加入集体商标组织的条件、 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指令》还明确了集体商标 拒绝注册、撤销和无效的事由及程序。证明商标的 规则与EUTM体系一致[17]。

7. 成员国可以规定商标注册前第三方陈述 制度[18]。

8. 成员国应当允许商标申请的分割,商标部分 驳回或无效以及商标的部分转让[19]。

9. 成员国商标注册申请填报商品和服务的要求 应与前述EUTM体系要求保持一致[20]。2014年1月1 日之前申请的商标应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具体说明。如不提交说明将导致商标保护的范围受限[21]。

10. 成员国应当规定商标异议行政程序,至少规 定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 标志产生的权利的人,有权提出异议。《指令》强调 注册商标只有经过实际使用才应当受到保护。异议人引证在先商标权提出异议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其应 当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使用引证商标满 五年。被异议人有权要求异议人提供引证商标的真 实使用证明,如果异议人未能提供引证商标的使用证 明,又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其异议申请将被驳 回。无效程序也适用上述规则[22]。

11. 成员国应当提供有效的商标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行政程序。撤销的理由包括商标连续五年无正当 理由未使用和商标已经变成通用或者误导性标志。宣告无效的理由包含绝对理由和有损在先商标权、 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地方政府名称等相对理由。应当允许部分无效和部分撤销。此前部分成员国 (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只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否定商标效力。指令生效后,成员国将建立商标 无效和撤销的行政程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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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标的有效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续展依 申请进行,但成员国可以规定缴纳续展费用构成申 请。续展程序应当通知,商标主管机关应当在注册 期限届满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商标所有人。商标续展 期为届满前至少6个月欧盟商标转让,宽展期为注册期满后6个 月。商标可以部分续展[24]。

此外,虽然此前《指令》草案中曾提议成员国 在商标审查中取消对近似等相对理由的审查,但最 终生效的《指令》并未采纳该条内容。

四、基于《指令》的成员国改革

欧盟各成员国先后对国内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使之与《指令》要求一致。

德国通过《商标法现代化法案》[25],对其《商 标法》及配套制度进行一揽子改革。修订内容包括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中商标 适用的程序规范和相关费用的立法。2019年1月14 日,新的《商标法》正式实施, 2020年5月1日生 效,有关商标无效和撤销程序的修改生效。申请人 在5月1日后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请求 商标无效或者撤销。

法国2019年11月13日颁布法令(Ordinance 2019-1169)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典(CPI)中的第 七编商标法部分。该法令已经于2019年12月15日 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程序部分则在2020年4月1日 实施[26]。

英国已经将《指令》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 2018年《商标条例》纳入英国法律。当前英国和欧 盟已签署脱欧协议,但直至2020年12月31日脱欧过 渡期结束前,欧盟知识产权体系都将继续对英国有 效。过渡期间,英国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开放欧盟商标转让,英国 知识产权系统也不会变更。过渡期末,英国知识产 权局将使近1400万件欧盟商标直接转换为其相应的 英国权利[27]。

西班牙2018年12月27日在政府公报公布了《西 班牙商标法》的改革内容。2019年1月14日起,改 革主要部分开始生效;2019年4月30日,修订后 《西班牙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外发布并于5月1日 生效;而有关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商标无效和失效 非司法程序的条款部分,则延迟至2023年1月14日 生效。西班牙此次修法除拓展可注册商标范围,更 新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建立商标 无效撤销行政程序外,还将驰名商标(well known marks)制度和声誉商标制度统一到声誉商标制度 之中。

芬兰商标法修正案已于2019年5月1日生效。匈牙利2018年10月30日通过了《2018年关于 知识产权某些法案修正案的第LXVII号法案》于获议 会通过,依照《指令》要求对其商标制度进行了修 改。该法案已经于 2019年1月1日生效[28]。

丹麦为实施《指令》制定的《关于商标法及其 他法案修正案和废除集体商标法的法案(2018年12 月18日第1533号法案)》也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 生效[29]。

波兰早在2016年4月15日就对其《工业产权 法》进行了修订,更新了其商标注册程序与《指 令》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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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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