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画】新药专利期限补偿
《专利法》2020修正,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制药人而言,其亮点是第四十二条的”新药的专利期限补偿”。
然而,尝试解读这一利好消息时,注册人员面对一个灵魂拷问,法条中“新药”指啥?
前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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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尽管药品专利被诉无效已是家常便饭,专利期补偿毕竟是硬核利好。这么好的政策必然不会阳光普照雨露均沾,不可能但凡是“新药”就蹭到热点,理应只有少数派享有福利。
可是注册人员得硬着头皮分析,哪个注册分类的新药能蹭到专利期限补偿,生生将注册的新药和专利的新药扭在一起,然而发现……做不到。
直至前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从中可以管窥,到底怎样的“少数派”能享有专利期限补偿。如截图:
敲黑板的关键词来了:“首次批准上市的”“活性成分” —— 这个“首次”理应是指“中国新”,而且是以“新活性成分”为基础。如此看来,哪怕境外已经批准了,只要在中国“首次批准”的活性成分,就还有机会。
注册人员松口气,似乎有可能强行让注册的新药和专利的新药发生关系了。如下图:
可见,对缺乏“新活性物质”的改良新并不友好 ——只中药例外,中药新功能主治(2.3类)的改良新相关专利在补偿范围,看来这是给中药专有的大礼包。
若《专利法实施细则》涉及补偿的新药概念,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中/化/生注册分类中新药概念有差别,则这又是一个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面前的问题专利期限,毕竟,还指望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在新的《药品管理法》基础上,重新给出清晰准确的新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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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谈完”新药”范围
我们接下来看“专利”范围
有了上述理解,则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补偿范围的“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或者医药用途相关专利”得加上限定词,应该这样:
也就是说,下列专利看来是没戏的?
如此看来,补偿是紧紧围绕新活性成分原料药的专利,只与制剂相关的专利似不在补偿之列。
此外,看起来广泛的专利补偿范围 ——“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或者医药用途相关专利”,其实只允许从中挑一个来补偿。如截图:
所以管你有多王炸的一副专利组合套牌,只准出一张,出完之后不能悔牌,一旦选出来申请补偿的专利被无效,也就不会再有补偿机会了。
而且这个选出来申请补偿的专利只能用在一个药上,对于一个活性成分开发的同系列多点开花的布局而言(例如开发出多种剂型规格针对不同适应症),只能选系列中一个药品来补偿。
是不是觉得很难选?
其实……想开点,不论选出哪一个来,反正最后都被仿制厂家围殴无效,结果都一样……死于无效
还需注意,选择哪个适应症作为上市申请的初始适应症专利期限,可能也是关键。专利补偿的范围也许只限定在首次批准上市时所批的初始适应症。
注册策略上,申请人往往选取“跑得快”的适应症先尽快取得上市许可(例如有些适应症临床容易招募且出结果快,有些能争取突破治疗等加快程序),但这样的适应症往往不是“大卖”治疗领域,市场回报有限。 —— 待首次批准上市后,陆续增加的“大卖”的适应症,因为此时产品已经上市,各方面业务运作都更加便利。
若专利只补偿给第一个“跑得快,但不帅”的适应症,不补偿给真正指望市场回报的后续适应症,这对于某些药品的开发而言(例如某些抗肿瘤药),所谓的补偿就比较鸡肋了。
总之,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是知识产权局的发文,但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和影响药品注册策略,与药品注册牵扯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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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完
PS:会不会出现戏剧性的一幕,化药3类抢仿境外原研,而仿制厂家也申请了一些专利(无不可能),最后仿制药使用原研的境外数据,竟然早于境外原研在中国获得批准,然后 ——原研得不到专利期限补偿,抢仿却获得了专利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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