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英属维尔京群岛落实国别报告制度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有关国别报告制度的出台,各国政府将通过更多的信息交换机制和渠道共享相关文档,这无疑对跨国企业的全球化经营与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各国对国别报告的告知和申报义务在诸如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并不一致,跨国企业若未能按时和有效地在海外履行国别报告的有关合规义务,不仅将使集团的海外分支机构面临单体遭受处罚的境遇,还可能为整个集团带来潜在的税务及声誉风险。因此,及时了解海外当地法规关于国别报告的各项合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申报工作,已成为跨国企业集团在后BEPS时代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的首项举措。
作为海外投资过程中经常涉及的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国别报告制度引人关注。继开曼群岛发布关于落实国别报告申报及告知的相关法规后,为落实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英属维尔京群岛也于2018年10月公布了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 (AMENDMENT) ACT, 2018(税务事项司法互助法案2018修正案),规定符合条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有义务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并应提前告知国别报告的提交主体,法案同时对有关合规义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2019年2月19日,英属维尔京群岛进一步发布相关指引,重点对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履行作出规定。
虽然同为海外投资中间控股公司的常见设立地,税制环境亦十分相近,但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在国别报告的合规义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请参见两地的国别报告规则简要汇总与比较。
建议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设有成员实体的跨国企业集团应当密切关注当地立法,尽早识别并及时履行当地的申报及告知义务;同时应关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BEPS立法及实践进展,提高全球税收遵从度。除此以外,跨国企业集团还应重新审视集团内关联交易架构,特别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及其定价的合理性,尽早改善或优化现有关联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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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勤中国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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