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解问 |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能直接认定竞争关系吗?
案例
案 例
刘某于2008年入职北京A公司,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刘某自A公司离职后入职了B公司。A公司认为,从B公司的营业执照来看,其与A公司的营业范围均包含“经济贸易咨询”,因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刘某入职B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支付违约金,遂提起劳动仲裁。
【 法院观点 】
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需以两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A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部分经营范围与B公司工商信息中的经营范围均显示有“经济贸易咨询”,但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律师点评 】
在我国,除需经特别审批的部分业务外,营业执照上的大部分经营范围都是由代办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自行勾选。实践中,很多公司并不会实际开展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经营内容,甚至有些公司会在经营范围之外开展业务。因此,营业执照反映的是公司“可以做的业务”而非“实际做的业务”。基于前述实际情况,很多地区的法院均认为:仅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交叉无法判断两家公司实际存在竞争关系,还应当结合两家公司面向的客户群体、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以及市场范围等多方因素来考量。
这一案例的裁判观点,对于打算追究员工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的单位而言,尤其具有启示意义。在对前员工提起仲裁之前,自行审查两家公司有无竞争关系不能仅仅止于对比营业执照,否则,很可能在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开展诉讼后才发现,两家公司实际开展的业务并无竞争关系。而是应当更加细致地调查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内容,考察两家公司的产品、服务是否存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可能性,并及时固定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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