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公司法》相比较1993年《公司法》,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从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不承认,到2005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完全确认。那么,《公司法》所创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所创设的“个人独资企业”究竟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笔者试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由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
一、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和规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范的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与一人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规范,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或股东的职责。
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区别,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1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其中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经营范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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