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新版」(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由 选举产生, 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丧失董事长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七章 财务、会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
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单位股东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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