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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文件包括哪些(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哪些)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7)知识库53

1.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哪些

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工商注册基本档案和工商注册书式档案两种。

1、工商注册基本档案包括: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姓名 注册资本 实际出资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年检情况 公司股东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书式档案包括: 注册登记 法人履历 股权结构 公司章程 场地证明 验资报告 历届变更 工商年检 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对外投资 行业证照 银行帐号 董事情况 合资合同 扩展资料: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律师代理查询书式档案的,除出示律师证件、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外,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兰州市城关区)需要律师出示法院立案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律师仅能够在权限范围内代理查询。 工商档案是企业在登记注册及经营过程中在工商局所留存的信息、文件、档案的总称。

工商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防范交易风险或投资风险,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参考。工商档案不但为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且是企业资信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工商档案-百度百科。

2.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有哪些

顶呱呱提醒你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准备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_工商登记注册_工商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委托书、指定人和被指定人员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1人公司和多人公司不一样,

股东是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团体、

事业单位则需要法人的复印件等,股东为自然人的则需身份证复印件;

若为民办非或社会团体,这需要在民政局办,其余在工商局)

4、董事、监事任职书(股东会议决定书)。

5、法人的任职书以及公司住所使用登记证明,若为租房,则需租房协议和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名称合法及未被使用。

二、申办流程

1、名称预先核准书 (行政服务中心)

工商登记注册_工商分公司登记申请书_国家工商总局登记

2、工商登记注册(工商局)

3、刻章(带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一般由四个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4、国税登记证(同上)

5、地税登记证:房产证、租房合同、会计证复印件、

会计本人和法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及法人章,

营业执照等)

3.工商注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呢

+改编2 社会民生->法律 工商注册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laws/413366。

aspx 栏目: 设立公司或是开一个个人的商铺等都是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的,只有登记注册的才能够合法经营。 但是进行工商注册是需要一些条件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资料。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_工商登记注册_工商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那么工商注册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从业人员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

2、可以经营的行业范围: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3、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力的资料证明。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工商登记注册,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工商注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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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工商登记注册,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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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

5.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哪些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

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担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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