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支付宝被取消高新资格!理由:投入产出不达标!详解高新税收优惠政策与风险!
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3、
高新企业享优惠
研发费占比是关键
2018年08月2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作者:马泽方
近期,北京数家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举办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会诊了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其中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某税务师事务所介绍的一个案例: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超过了2亿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2.6%,2015年~2017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的比例为4.2%。税务师认为,虽然该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了3%,但2017年的比例为2.6%,没有达到3%,因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应按照2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政策角度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即三年研发费用总额除以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其中某一年低于规定比例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该案例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复核中,也是按照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复核。
3.财税〔2018〕55号文件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的解释是: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在政策解读中举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政策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1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特意强调“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也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而不是分别比例。
从纳税申报方面分析
1.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需要填报本年度和前两个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和销售(营业)收入的合计金额,并将两个合计金额的比例填入第30行“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可见,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申报时,申报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并不计算每年的比例。
2.留存的备查资料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之一为“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可以看出,企业留存备查的也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而不是单个年度的比例。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只要这个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其中某一年低于规定比例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珍视高新身份
健健康康享受税收优惠
2021年10月2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吴言高
前段时间,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而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看,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1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0年度和2021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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