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最全总结(2022年10月更新)
三句话简易概括印花税:
一、纳税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股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书据时,依据合同和书据列明的金额乘以相应税率来计缴印花税;
二、依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相应税率来计缴印花税;
三、依据证券交易的成交金额乘以相应税率来计缴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从“印花税暂行条例”到“印花税法”的主要变化,总结了另一篇文章,链接在这里。
因为印花税的两大税目为“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其中“应税凭证”包括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下面分别以“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税和如何缴税来总结印花税法。
“应税凭证”的计缴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应税凭证”纳税义务人是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凭证”扣缴义务人是谁?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在在境内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何计税?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计税,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如下:
应税合同: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金额不能确定,则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金额不能确定,则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以后年度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022年7月1日执行)注意: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应税凭证”如何缴税?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期限: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免印花税的凭证“证券交易”的计缴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纳税义务人是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扣缴义务人是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如何计税?纳税人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计税,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证券交易的成交金额×0.1%“证券交易”如何缴税?纳税地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期限: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印花税具体情形的处理
为配套印花税法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6月底发布了以下公告:《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以及《关于实施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上公告基于印花税法的规定,细化了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以及免税具体情形的处理,明确了征收管理事项,解决了过往执行中一些争议问题。通常企业的交易和合同众多,合同归类和印花税合规管理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难点,下面结合公告解读印花税法实施后给企业带来的变化,以及分享具体情形下印花税的处理。
第一、涉及多方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的订立不仅设立交易双方,还涉及其他第三方,此时一份合同中涉及多方,究竟哪些人要交印花税一直存在争议。依据22号公告“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合同签订中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就不需缴纳印花税了。
第二、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为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正向列举的应税凭证;同时,银行作为形式上的资金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双方书立的合同属于应税凭证中的借款合同。基于这样的逻辑,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第三、未签订购销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22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仅包括名称为合同的书面文件,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涵盖了交易形成的书面凭证。需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必须能够“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应税凭证的范围在实践中不应被扩大理解为买卖交易中产生的所有凭证,纳税人需要甄别相关凭证是否符合上述特点从而落入应税范围。另外,若该单据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除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可免征印花税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仍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四、印花税可退、抵税的具体规则
原先我们对于印花税的定位就是行为税,如果你合同定后印花税交了,不存在退、抵税的情况,因为你行为发生了,即使错误或者不履行也不可以退税。但是,22号公告明确了两种印花税可退、抵税情形,属于重大的变化:
1、印花税征税依据以应税凭据所列的金额为准,若实际结算与凭证所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并根据调整后的计税依据相应补缴或申请退还(抵缴)。此处“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具体指什么情形(是否包括正式签订补充合同、电子邮件确认、后续订单、要货单结算等)需要税务机关的进一步澄清。
2、印花税法明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若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错误导致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调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并根据调整后的计税依据相应补缴或申请退还(抵缴)。
第五、境外书立合同的处理
租赁或销售不动产:根据22号公告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标的为不动产的应税合同,只要该不动产位于境内,即认为该合同“在境内使用”,无论合同双方是否为境内企业,都应缴纳印花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根据22号公告,即使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书立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那么书立应税凭证的合同双方(即非居民企业转让方及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书立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合同,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形下,即使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被认为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同标的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合同双方无需缴纳印花税。
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无形资产:22号公告借鉴了增值税法规的思路,明确了对于提供跨境服务或销售动产及印花税法列明的部分无形资产合同,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认为该合同“在境内使用”,除非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无形资产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然而,22号公告未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就个案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在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这一问题并不清晰。现22号公告明确了对于境外书立的进口、出口货物合同,由于购买方或销售方是境内单位,视为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因此,合同双方(包括合同的境内交易方和境外交易方)均应依据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境外交易方应特别注意这一变化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
印花税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的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
答: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缴纳印花税,没有列举的,不需缴纳。
误区二: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需缴纳印花税
答:只要签订了合同且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缴纳印花税
答:若合同金额不能确定,则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误区四:未签定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误区五: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要缴纳印花税
答: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是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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