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
【摘要】:随着国家的产生,税收也产生了,税收与国家密不可分。《左传·昭公七年》中记载:“有赋有税,税以足食逃避缴纳税款罪,赋以足兵。”马克思说过“赋税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古今中外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正如硬币的两面,税收与逃税行为长期同时存在。逃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财政收入减少,一直是国家打击的对象。我国在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时,就笼统规定了偷税罪,此后多次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1997年《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罪”,此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长期以来,偷税罪基本构成和一万元的起刑点已深入人心。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以下简称逃税罪),从此我国已无“偷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罪与偷税罪相比,罪名变化、起刑点无明确金额规定,首犯经过行政处罚的不入罪,这些变化正确界定了“偷”与“逃”的本质区别,体现了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尊重和保护,较好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逃税罪设立后,仍有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及解释,存在主体争议、起刑点脱离实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不清等问题,本文拟通过论述逃税罪的犯罪构成,对逃避缴纳税款的原因、手段进行分析,对犯罪主体、起刑点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供立法及立法解释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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