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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遵循的基本原理(知识产权活动要遵循的原理有哪些)

51税知网2年前 (2022-10-25)知识库74

1.知识产权活动要遵循的原理有哪些

(一)专利权转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条三个条款是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所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它不同于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1.专利权转让的效力

(1)转让主体。按照《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权利义务转让效力。专利权是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其专利权,既可以收取转让费有偿转让其专利权,也可以以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其专利权。专利权转让后,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同时应履行专利权人的义务,如缴纳专利年费等。

2.专利权转让的程序规则

根据《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须遵守以下程序性规则: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因本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除本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4)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只能向国内的中国单位或者中国公民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须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予以公告,使公众可以知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情况。

著作权可以转让吗_著作财产权包括什么权和什么权_著作人身权不包括什么权

2.知识产权活动要遵循的原理有哪些

(一)专利权转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著作权可以转让吗,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条三个条款是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

所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它不同于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1.专利权转让的效力(1)转让主体。

按照《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

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权利义务转让效力。

专利权是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其专利权,既可以收取转让费有偿转让其专利权,也可以以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其专利权。

专利权转让后,专利权的主体变更,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同时应履行专利权人的义务,如缴纳专利年费等。2.专利权转让的程序规则根据《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须遵守以下程序性规则:(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因本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除本法或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使转让不生效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4)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只能向国内的中国单位或者中国公民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须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国防专利局批准。

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须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由国防专利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予以公告,使公众可以知晓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情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情况。

基本原理,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4.国家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创新引领。

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制度、文化创新,探 索知识产权工作新理念和新模式,厚植知识产权发展新优势,保障创 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与产 业、科技、环保、金融、贸易以及军民融合等政策的衔接。做好分 类指导和区域布局,坚持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推动知识产 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优化知识产权法律环 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产业生态,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促进产业低碳循环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高效、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坚持开放共享。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外联动,增加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强化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 传播利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 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重要概念和原理的整理

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包括如下重要概念和原理:知识产权法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客体、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取得和期限、邻接权、著作权限制、著作权利用、著作权管理、著作权法律保护、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主体、专利授权条件、专利权取得、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内容、专利实施许可与专利权转让、专利权限制 、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专利权法律保护、商标与商标法概述、商标的构成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商标注册的无效、商标权的利用 、商标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权 、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组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制度。

6.《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共7个部分(含73个条款)。

除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在第三节中单独解释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和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共8条。 成员方应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等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成员方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三)权利用尽问题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 《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四)其他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 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从第九条到第40条,《知识产权协定》对七大类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版权和相关权利版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权为人们所承认,并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损毁性篡改的权利。具体包括:(1)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权;(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3)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权;(4)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贬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而著作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与发行权;(2)表演权;(3)播放权;(4)展览权;(5)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6)翻译权;(7)注释权与整理权;(8)编辑权;(9)其他著作财产权。 广义的版权除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外,还包括著作相关权利(又称著作邻接权)。

《知识产权协定》中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的汇编。

3。.。

7.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您好,《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著作权可以转让吗,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三)权利用尽问题 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 《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四)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 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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