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事关合同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与核心,往往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总结
(一)从主体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的所有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签订的合同未经追认所产生的效果为合同无效的效果。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又不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现象,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形成过程
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又或者会出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况,这几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是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效果与合同无效的效果是一致的。
(三)合同本身来看
1、合同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复利条款部分无效。
2、合同本身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5)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一)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返还借款
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未履行的不需要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需要返还。因为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出现了法律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并不以过错为要件,故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无过错方也需要将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又因为民间借贷以金钱为标的,所以不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况。
(二)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实务操作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六、签订民间借贷合同须注意的点【来自互联网】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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