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
我们都知道,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大、施工周期长,涉及分包、供应商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这就决定了施工活动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而众多风险点中,合同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合同是开展施工活动的基础,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所以,接下来两期的法律知识,我们给大家梳理了14种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希望大家能够熟悉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提高大家在此方面的法律意识,有效规避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由此可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未按《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由此可知,存在《招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同样,再结合前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存在《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情形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再结合前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再结合前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同样,再结合前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七、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样,再结合前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以上是本期施工合同无效的7种情形
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下期我们将继续介绍另外7种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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