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屏朋友圈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取消”是真的吗?真相了!
一大早的,朋友圈里就在疯传,说税务局刚发了个文,文号为:沪财税〔2016〕77号,发文日期是2016年10月27日。
还紧急通知,说啥小企业11月1日起,以前月度开票在3万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季度9万以内的,降到月度2万,季度6万,才免税啦,否则就要全额交税了。
这是真的吗?政策里面说的到底是什么意思,对创业者有什么影响呢?至今为止也没有个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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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时免征增值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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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
沪财税〔2016〕77号 2016年10月27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那原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时免征增值税。
照这么看,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岂不是不划算了吗?估计小微企业主们又是一片哭嚎声。。。
这里先普及下什么叫小微企业?什么叫起征点?起征点适用那些范围?大家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看看自己公司是否符合。
回答: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回答: 起征点顾名思义,就是说,有个起点,即多少金额开始征税。我们这样理解下,全国这么多企业这么多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有的一个月就销售个300块,500块的,国家也认为你做个小生意不容易,就规定了个起征点,在这以下的不收税,起征点以上的才开始征税。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比如上海发达点,起征点2万。
回答: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所以,现在解读下,这个文的意思,以及是否影响到了我们小微企业现在正在适用的免税政策。
其实,仔细阅读这次的新文案,税务局同时发了一条解读,即: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26号)的规定,本市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已执行到期。考虑到国家自2016年5月1日起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4号文中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已自动失效,但涉及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仍然有效,经研究,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重新起草了《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明确继续执行114号文中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懵逼了,这就把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带来的优惠给一举撤销啦?
那就比对一下沪财税〔2016〕77号 跟 沪财税〔2011〕114号的区别吧。一看,哎呦,其实无非就是因为2016年6月起上海全市实行营改增,所以就把营业税部分的起征点给取消了嘛,因为没有营业税啦。哎呦,拍拍我的小心脏,长舒一口气啊。
好了,大家不要吵吵了,其实,这次的政策,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跟原来的国税总局发关于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文并不冲突的。
哇咔咔,所以,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用懵逼啦,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仍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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