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专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
写在文章前面: 本案涉及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理解与适用。该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进行了限定,明确为“代理服务”,但对于“代理服务”能否进行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提出除非文义解释的结论将导致法律规范落空或法律体系内各条款之间存在严重冲突等重大特定情况,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应当取其文字通常含义。同时明确为解决商标代理活动中的混乱现象以及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秩序情形的出现,对于《商标法》的该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对“商标代理”进行扩大解释,致使该条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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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简称上专所)向商标局提出第15244085号“上专”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调查、民意测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
这里可能有的小伙伴就忍不住要嘲笑一下了,想着亏的上专所是商标代理机构,从事这行也有30余年了,《商标法》总该看的吧。这2013年修正、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可是在第十九条处新增了第四款,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就这个新规定,商标局正愁没个鸡扑上来杀杀以儆效尤,上专所给亲自送上门来了。
正如小伙伴们的机智猜想,2015年2月4日,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及《商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的规定,向上专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上专所这下不乐意了,想想自己以前也这样给自己申请过商标,可是一申请一个准呢。于是,果断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商标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不对。
而这诉讼理由呢,堪称史上最精彩之一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限制商标代理机构的,但我上专所不仅做商标代理这行,我还有其他业务,比如“著作权代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服务”等,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能限制我作为其他主体时的商标申请权。“上专所终究还是上专所啊,短短两句话,就把咱这新增规定打的措手不及,这个条文的法律漏洞也是一览无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下头大了:这上专所说的在理啊,但这要是判它赢了,每个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以此为由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那《商标法》的这个新规定不就形同虚设,直接死在摇篮里了嘛
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赶紧寻找救援,先后收到了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
在参考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思考再三,最终还是驳回了上专所的诉讼请求,这判决书是这么写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因该条款中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自用还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注册未作区分。因此,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进行的注册申请,只要是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调查、民意测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统计资料汇编、商业中介服务、组织技术展览、文字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上述服务内容显然并不属于商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从这个判决我们也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没有正面回应上专所的诉讼理由,而只是坚定一点:这个案子,上专所不能赢也不该赢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摆在了北京高院的门口
北京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第八十七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根据上专所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件,可以认定上专所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上专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亦载明,其经营范围包括为中外客户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因此,上专所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仅限于在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在其商标代理服务之外注册其他商标,在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本案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调查、民意测验、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统计资料汇编、商业中介服务、组织技术展览、文字处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上述服务内容显然并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服务,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上专所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
于是乎,北京高院驳回了上专所的上诉请求。
对北京高院的判决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北京高院用严密的逻辑三段论打败了上专所。
大前提: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小前提:上专所是商标代理机构
结论:上专所不得注册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小方此时的心情,大概只能用佩服的五体投地来形容了。小方最初看到上专所的上诉理由时,心里盘算过高院的一个判决思路,比如大概会搬出立法目的吧,怎么也得来几个法律解释吧,可能需要写一堆呢。
可是!!!小方真是光速打脸,最后,高院用的只是裁判规则中最最最基础的三段论逻辑推理
案子整理的越多,小方越发觉得自己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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