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
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所规范的特殊交易,初学者容易混淆两者概念和会计处理,下面我们来进行解析。
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这里一般只出售商品。
(一)回购的动因
回购的动因通常有三类:
1.企业承诺回购,这是一种远期安排,企业必须履约,通常不存在不确定性。
2.企业行使回购选择权,也具有期权属性,企业是否行使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具有主动性。
3.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客户回购要求权也具有期权属性,客户是否行使也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没有主动性。
(二)经济实质
在存在回购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并没有将与销售标的物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同时客户对销售标的物的控制能力也相应地受到了限制。换言之,企业并没有实质上转移与销售标的物相关的风险、报酬及控制权。由此不难判定,售后回购交易不符合新收入准则所确立的收入确认条件。
(三)会计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异情况,将售后回购分别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当回购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时
两者之间的差额就代表着企业因让渡该期间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收取的租金,企业应按照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当回购价格不低于销售价格时
两者之间的差额就代表着企业因该期间占用客户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注:如果客户没有行使回购权重大经济动因的,就相当于没有回购,正常按销售处理。
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指的是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出售既可以出售资产,也可以出售商品。
(一)产生动因
卖方兼承租人先控制标的资产、再转移标的资产、又租回标的资产是售后租回交易正常程序。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地理坐标并未发生变动,卖方兼承租人一直保持着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通过售后租回交易,可以持续维系卖方对标的资产控制的控制权,并获取增量货币资金,进而提升卖方的支付能力。
(二)经济实质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既收取了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交易对价,也要支付与租赁资产相关的交易对价。与此相对应,卖方既转移了标的资产,也获取了使用权资产。因此,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并未将标的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买方。因此,对于出售的资产一部分确认转让部分的处置损益(如果是商品则确认收入),一部分按账面结转到使用权资产,并确认租赁负债。
关于租回那部分资产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只不过这一融资交易是以标的资产作为抵押物而已,借此为进一步提升出租人融出资金安全性。
(三)会计处理
由于售后租回交易同时包括销售行为和租赁行为,而且作为同一交易的销售行为和租赁行为又形成了互为因果关系,售后租回交易账务处理的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常规的购销交易和租赁交易。
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这里可以看看我的另两篇文章《如何理解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会计处理》、《如何理解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会计处理(教材例题分析)》。
注: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这里相当于没有租赁环节。
三、总结(一)相同点
1.并未将标的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买方。
2.收取了“出售”环节的价款。(注,并不是真正的出售)
(二)不同点
1. 出售标的类型。售后回购一般出售商品;售后租回出售的标的既可以是资产也可以是商品。
2.行为的环节数量。售后回购只有一个环节,要么是融资,要么是租赁;售后租回有两个环节,一个是出售,另一个是租赁。
3.商品控制方。售后回购商品控制方一般为购买方;售后租回商品控制方一般为出售方。
4.确认收入方面。售后回购如果正常发生回购行为,完全不确认收入;售后租回(假设出售的是商品)与租赁无关那部分要确认收入。
5.是否存在融资的因素。售后回购不一定存在融资行为,比如售后回购时回购价低于出售价除外;售后租回一定存在融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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