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活动领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企业研发活动领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可以抵扣。原因分析如下:
1、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抵扣进项税抵扣进项税,第十条第一项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小结:所谓“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是营改增之前的说法,当时,一个项目如果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则一定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反之亦然!——营改增后,取消营业税,全面征收增值税,因此,也就不存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之说!
可见,企业研发活动不属于修正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中的任何一条。——既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研发成果也不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研发活动领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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