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税汇算清缴中5大热点问题,肯定有你想问的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各位小伙伴在申报表填报时,是否会遇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栏次无法填写或是取得从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润又该如何填写报表呢?下面给大家归集了近期咨询比较多的热点问题!
1、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4、5、6行次无法填报,但第3行人员人工费用(4+5+6)是可以填报的,请问是什么原因?
主要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有关联。
2、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时取得机票并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了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增值税应税项目,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退还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收入,不涉及企业收入的确认。
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从合伙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润,需要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以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将其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金额”;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在第41行“账载金额”。
5、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分配比例?
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规定:“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口径各地有差异,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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