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解读(附案例解析)
近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收费细则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编制,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了依据。
细则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其中,印刷业征收排污费细分行业确定为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收费范围包括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
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
具体计费办法:排污费=排放量×收费标准
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提出的物料衡算法不同,本收费细则提出了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算法比较简单,只需知道企业的原辅料用量或产品产量即可,但数据真实性偏离大。
► 产污系数法核算公式如下:
产污系数参见附表1,集气效率参见附表2,治理效率参见附表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表4。
对于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如果排污单位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自通过评估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确认含VOCs的原辅材料数据全面可靠,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排放量。
► 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收费标准: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申报与核定
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附表1: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附表2: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附表3: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备注:当排污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去除率证明材料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去除效率按下限进行计算;当排污单位有相关去除效率的证明材料(如同步进行的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报告)时,可采用排污单位申报的去除效率,当其大于附表3给定的上限值时,则以附表3的给定上限值为准;多级处理可以累加核定。
附表4: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案例:
企业每月投入100吨的纯溶剂(VOC含量100%),假设其采用了活性炭吸脱附装置,每月可减排80吨,减排的80吨并没有被销毁或排入大气,而是被作为溶剂回收使用。
若简单按公式计算:
原因:回收量来自减排量,重复计算。
校正:直接按减排量核算即可:排放量=100-80(减排量)=20吨
当企业用破坏法治理时,此时的减排量与回收量没有直接关系,可按公式扣除回收量和减排量后核算。
(本文案例选自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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