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 商户不用缴管理费
城市信报10月31日讯 实施至今已有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所替代。新条例与以往有哪些不同,又有哪些亮点呢?相信全市的33万个体工商户都很关注。10月31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让他们进行了解读。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过去的《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至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而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新《条例》还放宽了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原来《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而新《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条例》也取消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或注销,验照后将一直有效。
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方面,新《条例》也比原来的《暂行条例》有所放宽。“《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说,原来的《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这次发布的新《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另外,新《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这也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如今想要成为一名个体工商户,只要缴纳20元的登记费即可。
(记者 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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