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辨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对税收方面的社会关注逐渐增加,人们对税收与税制及其基本要素的混淆也就不断暴露。因此,本文从有关税收最基本的两大概念入手,分析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的内涵及特性。
关键词:税收 税制 要素
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的不分是一个常识性的缺陷,人们通常不作特殊的区分,这一点从我们国内诸多教科书和财税辞书中可以得以证实。但是我们在税收科学研究中,需要而且非常必要弄清楚税收及税制要素的本质区别。
1 税收与税制基本概念辨析
1.1 对税收的理解
随着生产力发展到有剩余产品的出现,税收才有了存在的经济条件和基础,税收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伴随税收的产生与发展,理论界对税收的研究与描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综合各家之所言,我把税收的概念叙述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1.1.1 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税收体现的是分配关系。经济运行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循环往复而构成。分配环节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指对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和确定其归属。税收就是国家运用其强制权力,决定社会剩余价值量的分配和归属的。
1.12 税收分配的对象是剩余产品
无论是从社会产品的最终用途来看,还是从税收所代表的社会产品价值来看,税收分配的对象都是社会剩余产品。从价值过程来说社会产品的价值包括C、V、M三个部分组成(其中,C代表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的价值部分,一般不能税收收入的来源;V作为国家收入中归劳动者个人支配的部分,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税收的一部分来源;M作为国民收入中归社会支配的主要部分,它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征收不同税率,对不同的课税对象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均可从税收内涵上加以分析、从税收本质上理解,可以洞察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可以提供好的政策建议使得税收更好、更准确地起到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可以有效率的实现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
1.2 税制的内涵
税制即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立法规范的角度出发,即指国家制定的税收活动的工作流程和行动准则,是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二是,从规范经济学的理论高度出发,即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准则所组成的税收体系,核心问题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与税种之间的相互配合。
针对税收内涵而言,税制是国家为了顺利的进行税收活动而规定的制度、准则。税制是发展变化的,税制要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目标,其发挥在那变化过程是指就是税制与当前经济形势的由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的转化过程。
2 税收要素及税制要素的辨析
要素是我们在分析理解某一事物时,必须要明确的事物构成的因素――本质的组成因素。辞典中给出的解释是: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定义是抽象的,要素则是相对具体的。
2.1 税收要素。所谓税收要素,可以理解为是构成税收总体的成分、元素、方面、部分等等。税收和其它事物一样,也是由相互作用的要素结合起来的有机整体。定义是抽象的,要素则是相对具体的,税收要素是对税收的分解,是税收定义的具体化。
因此由税收的概念可知,税收要素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客体及分配力度。具体的:税收主体回答的是由谁征收以及与之有关的基本的税收问题税制要素,税收主体只能是国家,现实中是国家赋予权力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税收征收代理单位等。客体是指被征税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谁征税,即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税,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缴税。“对谁征税”是税收客体的外延;二是国家对什么征税,这是税收客体的内涵,从价值形态说,国家征税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价值,但对应到实际中,即承载这些价值的物品或行为。从客体这两个方面的叙述可知,税收客体回答的是国家对谁或对什么征税的基本问题。此外,第三大要素即分配力度,其实分配力度就是主体对客体征税的比例或标准,回答的是国家对客体征多少税的基本问题。
2.2 税制要素。税制要素是指税收制度要素而不是税收本身的要素。从上文可知,税制是税收制度的简称,可以从不同角度定义,但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成要素均应具有下述两个层面的特征,即一是因为它是“税收”法律[2],所以税收制度及其要素应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律的税收本身的个性特征,否则所谓税收制度仅仅是法律一般;二是因为它是税收“法律”[2],所以税收制度及其要素应当从这两个侧重点上开始研究。
首先,税收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税制要素,具有所有法律的一般特征。法律要素是对包括税制要素在内的所有部门法律要素的理论抽象,所以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在税制要素中,概念是税收制度存在的前提,原则是税收制度的主导,规则则是其存在的基础,三者相辅相成,不论是税收实体法还是税收程序法,均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缺一不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包括税收要素,还应当包括税制要素。在税制要素中,税制原则也是重要的。由于税制概念是对各种税收法律事实进行归类的依据,进而为税制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税制概念不仅是税制要素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税收制度的前提条件。
其次,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税制要素主要是指税制体系中构成各具体税种的基本因素,即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及违章处理等。这是从税制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性来理解的税制要素,很明显是对税制中各个具体税种区分的依据和税收的征收标准等,因此,只有深入了解这几大要素,才能更好的理解各个税种。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通常被称为三大基本要素。
3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很显然,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有明显相关的是税制要素从“税收”制度角度的要素――即税收要素的主体、客体和分配力度与三大基本要素之间是人们最易混淆的要点。他们同属经济学概念。税制要素中纳税人侧重对具体税种的区分,区别对待承担不同税收责任的经济主体承担不同的税收义务、享有不同的税收权力;而在税收要素中客体的提出主要是区别主体,体现税收分配关系中分配与被分配双方的关系。再如税率在税制要素中是规定不同税种的征税标准和比例,也是意在各个具体税种的比较与区别对待,以实现国家不同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
另外,从税收“制度”角度分析,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的关系亦十分紧密:税收要素,诸如主体、客体、分配力度的确定,为税制要素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税制要素的设计,诸如税制的概念、原则和规则的优劣,也会产生重要的反作用。作为我们可以借鉴的即是在未来完善、优化税制的研究和评价时,既应该包括税收要素,也应该包括税制要素,两者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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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琳琳,女,(1987-)。河北经贸大学10级财政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政策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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