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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

51税知网1年前 (2022-11-17)知识库54

山西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工作。其主要内容为: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大数据、风险指标模型及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发票领用、开具、抵扣(退税)等环节实时监控纳税人风险状况,评定风险等级或预警级别,并实施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

经税务机关评定的高风险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业务时, 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其中,对办理票种核定业务的,纳税人的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 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并接受税务约谈。

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 发现取得标记为黄色疑点发票的,需要对其业务真实性进行承诺; 取得标记为红色异常凭证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对风险等级或预警级别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核实风险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约谈、调查巡查结果对纳税人风险等级或预警级别进行调整、维持或解除。同时,您也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相关的政策咨询。

湖北税务

甘肃张掖税务

为进一步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坚决遏制“暴力虚开”、虚抵骗税等违法犯罪势头,持续规范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张掖市税务局在收到总局、省局文件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快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同部门在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落实和衔接中存在的争议或问题。

二是强化快反专项工作团队力量。研究决定调整原工作团队人员,随时抽调货劳科、征管科、法制科、风险局、稽查局相关人员组成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任务应对复核团队,承担需市局应对的快反任务核查、对监控平台数据进行人工复核以及不定期地对县区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作出或复核的风险处理结果实施一定比例的抽查复核工作。要求各县区局也应成立相应团队,配足业务骨干,负责对上级推送快反任务的核查,或不定期对基层风险应对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从而提高我市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工作的质量。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规范了快反任务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建立定期工作机制,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同配合,保障对基层税务局快速反应工作的指挥协调;要求配合省局做好风险监控平台使用试运行测试、推广应用工作,保障监控平台在全市正式运行;坚持风险复核机制,严格把关增值税发票风险任务的应对质量,遵循随机抽查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查验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对风险应对部门作出的风险处理结果进行质量复核;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为快反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完善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对各部门确定抽调的快反专项工作团队人员,确保在快反工作开展前第一时间到位,使其工作顺利实施,将快反工作作为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打虚打骗”“扫黑除恶”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落实。要统筹好减税降费等各项工作和完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的关系,既坚决落实减税降费等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又持续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在风险应对环节,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结果反馈环节,要及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要求反馈应对结果,确保反馈质量。

甘肃庆阳税务

全省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部署会议结束后,庆阳市税务局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全市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部署会议,确保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在我市稳步推进,有效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净化税收征管环境,确保国家税收安全。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部署防范风险。市局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措施。于9月20日召开全市税务系统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专题会议,会上传达了省局会议精神,解读了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方案,安排部署了我市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以及近期货劳税工作。

二是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应对风险。市局制定《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完善了工作机制,细化了工作措施,分解任务到岗,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工作落到实处。并针对新办商贸企业风险、营改增企业和原增值税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特点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从源头防范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是狠抓落实,凝聚合力遏制风险。为实现对增值税管理内部风险的有效控制,要求从上到下鉴定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书,层层靠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市县两级组建风险应对专业团队,县级风险应对团队承担风险应对任务,市级风险应对团队承担复核抽查任务,坚持谁应对应负责原则,要求对风险应对结果集体研究和审议做出决定,确保应对结果合法公正,做到既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又切实保护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考评,跟踪问效控制风险。市局将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纳入绩效管理,对推送的风险任务应对工作质量和结果反馈情况、报表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按月进行定期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坚持谁应对应负责原则,对在应对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从严追究应对人员的责任;对辖区内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约谈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确保风险防范取得实效,从源头上控制增值税发票风险。

两份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查验平台,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六、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情况,主动做好辖区内发票的入库、调拨、发放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印制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经下达印制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七、运用内控平台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注重防控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发票服务方面的内部管理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八、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要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系统领票和开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领票和开票效率。

各省区市税务局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举措,为纳税人领用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6日

附件全文: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您正在进行实名办税身份认证,实名认证后,将可以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骗取、冒用、盗用您的身份信息,将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现将发票使用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发票并符合相关条件,税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注:

1.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调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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