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局发布:新商业登记证BR新规
香港税局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于2021年01月08号发布通告:除获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 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1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若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 是在香港进行,经营该业务的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
1. 任何人士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为本地有限公 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即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毋须另行 向商业登记署递交该类公司的商业登记申请。当申请获批准后,注册处会向申请人 同步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2.本地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后而仍未开业期间香港公司条例,其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皆 显示为“CORP”。本地有限公司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 业登记署其业务名称、 经营业务的描述及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公司可来 信或填妥表格IRBR200作通知。
3.换领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署大约会在商业登记续证的生效月份之前1个月的月中向已登记的业 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缴款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 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 未缴交的缴款通知书徵收罚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机印的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 的商业登记证。
4.经营业务的人士可每年或选择每 3 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经提出选择 3 年有效 期的商业登记证,该选择将持续有效,直至他另行以书面形式撤销该选择为止。凡 经营一个或以上分行的业务,有关选择将同时适用于总行及所有(新、旧)分行。申请人必须于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或之前,以书面向商业登记署提 出选择发出 3 年有效期商业登记证。即使总行或分行业务在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内结 束营业,已缴的商业登记费及徵费均不会获得退还。
5.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其营业处当眼的地方。税务督 察可随时要求查阅。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1.商业登记并非营业执照。除办理商业登记外,经营某些行业或尚须申请其他种 类的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 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
2.更改商业登记资料,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资料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 知商业登记署。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办理更改公司或法团名称,公 司注册处会在“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发出后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变更。就业务名称 变更香港公司条例,公司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重要提示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可被罰款最高 $5,000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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