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架构角度聊聊监事会的“形同虚设”问题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监事会/监事拥有监督权,经理拥有经营权,四种权力相互制约,构成公司内部治理权。
但在实务中,三会一层中监事会的存在感不高,甚至被评价为“形同虚设”,笔者从公司治理架构角度来聊聊其中缘由。
1、我国监事会职权
从层级来看,监事会与董事会都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与董事会属于平级关系;从权利来看,《公司法》54条仅赋予监事会列席董事会而非参与董事会表决的权利。这意味着监事会既不能对董事会形成上级监督,也不能对其进行内部监督,这种情况下无法形成有效监督。
那么有什么主体既能参与表决又能形成监督?那就是独立董事,其独立地位更多的是代表公司利益,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董事和经营层的作用。我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监事会的作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对比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1)美国不设监事会,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席位达到董事会席位的1/2,对比我国1/3独立董事席位的要求,其中存在质变。独立董事握有过半数席位是可以制衡、撼动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决策。
(2)德国设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监督董事会,监督董事会选举执行董事会,以两者上下级的关系实现监督。
(3)日本治理结构与我国相似,但是其监事会具有独立审计权监事会的作用,而我国监事会是不具备的。
总的来说,我国的监事会既没有内部表决权,也没有上级人事权,更没有外部审计权,所以在实践中监事会往往“形同虚设”。
3、国企“四位一体”改革
实务中,国资委为了使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实现其监督功能,于是进行监事会“四位一体”改革,即将法律、党建、工人运动、行政管理融为一体以弥补公司法中监事会的不足。
(1)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级党组织的内部,董事会的人员都是党组织成员,由纪检负责人兼任监事会负责人以进行内部监督,将党建工作与公司管理相结合;
(2)职工大会:工会负责人兼任监事会成员,将工人运动与公司管理相结合;
(3)国资委:国有企业的行政监管方国资委下派的内审负责人兼任监事会成员,将行政管理与公司管理相结合。
“四位一体”改革对监事会的制度障碍做了一定的突破,不过这也仅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民营企业中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还是难以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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