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每年的10月份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九条 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减缓审批通知书(附复印件),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申请费用缴费发票(附复印件)和外国受理通知书(附复印件)。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专利补贴政策,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专利补贴政策,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财政厅批复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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