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出版社.pdf 8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OKOO.co(修正)――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 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ww全 文w.BOO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KOO. 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 com. 办法。cn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 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 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 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 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 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2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 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 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 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 则。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ww 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 w.BO 明文件。OKOO.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com.c(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n(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 任。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w 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商标注册证明,对真实 ww.B 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OOKO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 . 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cn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 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 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 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 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 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 公告之日起生效。www集体商标不得转让。.BOOKO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O.c 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 om.c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商标注册证明,处以一万元 n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 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 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 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不予注册。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 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 系人参与上述请求。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ww 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 w.BO 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 OKO 商标的管理。.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 cn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 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 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负责解释。――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1998年12月3日全 文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 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OO 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KOO. 集中进行了修改。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 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 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 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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