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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51税知网1年前 (2022-11-11)知识库5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准入条件, 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 录》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的化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 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市级发证、 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 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 设施、 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产业政策; 当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 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 设施、 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 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 GB50489)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 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GB50160)的要求。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 作业场所、 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 设备、 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 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由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 设备; 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 以下简称化工工艺) , 必须在小试、 中试、 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 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 新建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当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五) 新建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 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且不少于企业员 工总数的 2%( 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人)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 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第十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 并定期进行演练;储存和使用氯气、 氨气、 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 除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组) 。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并为从业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 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保证每位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 岗位相匹配。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 装置、 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定、 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五) 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 六) 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 七)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八)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 九) 变更管理制度;( 十) 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 十二) 防火、 防爆、 防中毒、 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 工艺、 设备、 电气仪表、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十四) 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吊装、 高处、 盲板抽堵、 临时用电、 动土、 断路、 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十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十六) 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 十七)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十八) 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 技术、 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 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第三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的文件复制件;( 四) 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 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六)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八) 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 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_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_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应当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竣工安全验收通过后10 个工作日 内提出。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 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并受理其申请; (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 内出具补正告知书, 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 四)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一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 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 资料内容存在疑问,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 应当指派人员 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并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在受理之日 起 4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_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_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应当自 决定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 企业名 称或者注册地址的, 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或隶属关系变更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 变更注册地址的, 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 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 资料审查无误后, 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 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 当增加使用危险化学品品种, 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增加, 均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规定的;( 二) 有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 的;( 三)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符合前款第( 一) 项规定的企业, 应当在投入生产前或变更前提出变更申请; 符合前款第( 二) 项规定的企业, 应当在建设项目 竣工安全验收合格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交建设项目 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资料。符合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企业, 应当对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在整改完成后,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规定的, 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 提出延期申请, 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资料。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 符合下列条件的, 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时, 经原发证机关同意, 可不提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五、 八、 九项规定的文件、 资料,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 一)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 ( 二) 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 加强日 常安全管理, 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 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分为正、 副本, 正本为悬挂式, 副本为折页式, 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证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正、 副本上载明编号、 企业名 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许可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发证日 期等内容。 其中, “许可范围” 正本上注明“危险化学品使用” , 副本上的“许可范围” 应当载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 年使用量。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 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 截止日 为起始日 至 3 年后同一日 期的前一日 。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 起始日 和截止日 不变, 载明变更日 期。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 出借、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伪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 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 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二)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第三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 终止使用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 三) 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规定,且未使用其他达到《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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