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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试点地区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上述发票。天津市纳税人可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