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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0927号“最佳拍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6670927号“最佳拍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3553号决定,于2016年07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图片和视频等证据缺乏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