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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十大税务热点问题

51税知网1年前 (2022-11-23)知识库433

一、虚开发票仍然是稽查重点

【新闻简介】

2020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六起打击“三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五起案件均涉及虚开,分别为:广东“飓风50号”、四川“1.29”非法开票软件案、宁波查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案、深圳警税惊雷行动、福建警税合作破获“5.20”机动车销售发票虚开案。

【明税点评】

六起典型案例中有五起与虚开有关,这说明虚开发票仍然是税务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12月3日下午举办的“打防结合,强力整治利用‘三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在线访谈活动中也再次介绍了虚开发票的主要特点:“空壳企业”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粗暴虚开”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走逃失联”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

在访谈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也谈到2020年新冠疫情虽然导致税务机关对虚开违法行为的打击节奏有所放缓,但是税务机关已经将打击虚开行动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底,这意味着虚开发票仍然是未来的一个重要关注重点。

二、对赌业绩补偿,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同步调整

【案例简介】

民营企业家石某2014年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并签订了重组协议和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约定了三年的对赌期限以及对赌业绩未达标的补偿方式。

2019年,石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以下简称“分期缴税备案事宜”)。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认为石某分期缴纳个税的年度为自2014年起5个公历年度(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而石某2019年5月才申请分期缴税备案,且分期计划缴税时间填写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该备案申请及备案期间均已超过5年分期缴税的时限,不符合备案办理条件。

石某认为对赌协议约定了三年的对赌期(2014年度-2016年度),最早在三年的对赌期限届满(2017年1月1日)、石某取得“所得”的金额可以实际确定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五年分期缴税时间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明税点评】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且分期缴税时间最长为五年,因为很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2020年正好满足五年的期限,因此很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的计算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集中爆发。

本案反映了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对赌的个税的税务问题,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再次递延缴纳值得进一步考虑。

三、灵活用工频繁暴雷,税务风险需要防范

【新闻简介】

2020年,曾经风头无两的灵活用工平台频频爆雷,纷纷被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查处,出事原因主要是涉嫌虚开发票和洗钱。

【明税点评】

由于2020年疫情的爆发,灵活用工逐渐受到众多企业的追捧。灵活用工平台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劳务,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多个自由职业者,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二是平台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中介费或手续费。由于自由职业者的无组织性,并极度抗拒税务操作成本,所以两种模式必须解决共同的问题,即平台要代自由职业者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第一种模式下,平台作为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的销售方,需要代自由职业者向自己开具发票,从而取得抵扣进项税金、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的凭证;第二种模式下则是代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所以,每一个灵活用工平台,必然要取得委托代征资格,并同时取得代开发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月27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载明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

因此关于灵活用工不仅要解决委托代征的合法性问题,还要慎重判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四、海南个税15%的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海南个税优惠政策】

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通知》”)。

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41号办法》”)。

【明税总结】

《总体方案》、《32号通知》和《41号办法》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通知》规定该政策的实施期限共5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1)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除外;

(2)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

(4)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5)紧缺人才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6)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所得包括:

(1)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

(2)经营所得;

(3)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明税点评】

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相比,适用的范围广、力度大,但具体政策在不同的场景适用中,难免会有一些执行的差异,为了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纳税人充分了解当地优惠政策,提前做好合理规划。

五、税收居民企业认定,影响几何

某上市医药企业Z公司发布年报,披露Z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及其中国境外的附属子公司暂未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如果中国税务机关通过相关认定标准测试,确定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则Z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的附属子公司取得的全球收入,需适用25%的税率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税点评】

作为需要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税收居民企业的认定,不但影响其税收成本,还会影响年报数据的披露。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集团内的中资子公司在向其支付股息时,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可以视为免税收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税汇算清,你被就业了吗?

【新闻简介】

2020年4月19日,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学生爆料说,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查询时,发现有在职工作税务问题,有工资记录,个人所得税App的显示,一直给他们发工资和扣缴个税的是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其中的工资薪金显示为4500元。最早是大四的学生在外实习时发现的,低年级的学生一查询,也是这样。

【明税点评】

2020年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元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多个人发现自己被就业,甚至有的个人发现自己有多个雇佣单位。这一方面暴露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暴露了很多企业通过此种虚列工资的方式多列成本,偷逃税款的问题,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稽查。

七、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权如何纳税

【争议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合伙企业转让持有公司的股权,其自然人合伙人是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议。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答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税务问题,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2019年1月10日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且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更。其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税点评】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其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前,应首先判断合伙企业是否是创投企业,如果不是创投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如果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八、纳税前置还会继续吗

【案件介绍】

某税务局稽查局对A公司2016至2018年三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在未事先告知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理由,未听取A公司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向A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1亿余元。企业针对该征税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A公司没有能力缴税或者提供担保,提出如下抗辩理由:稽查局执法程序违法,该征税决定应予撤销。程序是否违法的争议,不属于纳税争议,不适用纳税前置。

复议机关要求企业先缴税或者提供担保,理由是该争议属于纳税争议。

【明税点评】

纳税前置制度有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使命。但在税收法制化和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漠视,与时代越发格格不入。如果纳税人确有财产可以提供担保,即便没有纳税前置这项制度,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根本没有足够财产提供担保,那么征税决定将成为不容辩驳的终局性的单方裁定。如果你不幸成为这种单方裁定的相对人,你将会深刻体会这项制度的丑陋。

税务总局也审时度势,于2018年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其中明确要求,“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可以说,虽然征管法为纳税人设置了纳税前置义务,但行政领导体制仍然允许上级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执法决定,也允许本级税务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所以,即便在纳税前置制度依然生效的当下,税务机关也可以主动的听一听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再检视一下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需要做出自我修正,并对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回应,最大程度地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九、大数据管税下的税收风险

【新闻简介】

2020年2月初,北京市朝阳区某环保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刚点开电子税务局,立刻弹出一条“涉税风险告知信息”,提示该企业存在“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未缴纳印花税”风险。针对这项风险提示,该企业立即核实情况,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了70.9万元印花税款,实现了“不见面”了解风险、“零接触”消解风险。这正是北京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的企业版“缩影”。

【明税点评】

从金税三期到金税四期,从税务机关内部系统预警到税务局与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住建部门等联合预警,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那里也越来越透明化。诸如上述案例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也会成为常态化。

十、企业虽破产,税事仍要合规

【税收政策新闻】

2020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豁免的债权不作为重组收益的建议(滨8号)进行答复,提出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20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破产涉及的主要税收问题,包括发票供应、欠税核销、税务注销、纳税信用修复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提出解决之道。

【明税点评】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法院现有破产审查案件2325件,破产案件37,329件,这些数据是2019年的二倍多。由此,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很多企业发生了破产。而企业破产也伴随着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随着破产企业数量的增加,破产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具体化,以指引破产企业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如果有不明确的政策,破产企业也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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