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 业进行综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业的经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对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7月21日
关于对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内仓储资源,规范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业经营,让真正有需求且管理规范的仓储物流企业取得资质,推动改革红利充分释放,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本方案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企业”是注册在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含西海岸综合保税区)内,已获批复“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试点资质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以及已递交“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申请暂未获批复的区内企业。
二、实施主体
由航运物流部会同有关单位企业状态,负责仓储物流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组织实施、结果发布及应用工作。
三、评价指标
(一)指标设置
1.以进出口总额、单位面积进出口总额、税收、单位面积税收收入4项指标为主。各指标数据采用企业评价周期6个月内的数据。
2.设置加、减分调整指标,明确直接取消试点资格的相关情形。
(二)分值权重
1.试点企业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其中,进出口总额权重40%,单位面积进出口总额权重30%,税收权重15%,单位面积税收收入权重15%。
2.已递交试点申请暂未获批复的区内企业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其中,进出口总额权重70%,税收权重30%。
(三)指标获取
1.航运物流部全面负责相关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建立“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试点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核算和应用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评价周期内的相关数据资料汇总至航运物流部)。
2.审批管理部负责核实在评价周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并被立案查处的仓储物流企业名单。
3.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保税港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提供评价周期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4.黄岛海关企业管理处负责提供评价周期内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评价范围内企业名单。
5.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负责相关企业税收等数据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提供评价周期内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
(四)调整指标
1.明确四类加分项。
2.明确四类减分项。
3.明确八类直接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形。
以上加、减分项和直接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形详见附件。
四、计算得分
1.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减分项。
2.指标基准值: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全区参评企业评价周期内该项指标的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并随最终评价结果统一向参评企业公布。
如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五、评价时间
1.评价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进行。经管委批准,航运物流部会同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时间等作出调整。
2.企业获批试点资格不足六个月的不参与当期评价。
六、结果发布及应用
1.企业最终评价结果由航运物流部报管委研究通过后向所有参评企业通报。
2.对在评价中排名后3位的试点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暂停其试点资质。
3.已递交“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申请暂未批复的区内企业参照此评价方案执行,根据在评价中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企业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试点的递补资格。
七、其他事项
1.本方案由航运物流部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
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
2.调整规则
附件1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和指标说明
1.单位面积税收(单位:万元/平方米)
单位面积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仓储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仓储面积:指企业用以储存和保管商品的场所或建筑物的面积企业状态,包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仓储面积。
2.单位面积进出口总额(单位:万美元/平方米)
单位面积进出口总额=进出口总额/仓储面积
进出口总额:指在评价期内,区内企业实现的进口额(指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从境外运入的商品、产品等货物的金额)和出口额(指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运往境外的商品、产品等货物的金额)的合计数。以海关对外发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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